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电力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30号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云国税发[2001]3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税法,规范、统一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现对电力企业的增值 税政策重申如下,各地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属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以6%的征收 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凡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 电企业,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改变。   二、属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发、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 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075号)及其相应的其他规定, 执行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三、其他有关电力的增值税政策,按照国家现行统一的规定执行。   各地实际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从2001年3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 及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此前省局和各地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