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7日 云国税退字[1995]7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
99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以下简称《调
函》)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印制,并分发到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各
出口企业、单位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核实的复函(以下简
称《回函》)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按总局统一格式印制使用。同时抄报省局备案。
三、各出口企业、单位凡从省外购进出口货物必须到省局领取《调函》,按规定
要求填写使用。
四、各出口企业、单位从省外购进货物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函调手续,待收
到《回函》核实了所调查情况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各级国税局分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认
真地办理好各省、市《调函》的回函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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