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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征字[1995]14号颁布时间:1995-02-21

     1995年2月21日 云国税征字[1995]1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进行广泛 宣传,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和辅导工作,认清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增强税收法制意识,自觉执行《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销售货物或取得应税收入,必须 按月随同纳税申报一并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用、存及销售收入、税额月报表》 (式样附后,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印制)一式两份,由企业一次复写,加盖财务印 章。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和税务审核人员印章,税、企双方 各存一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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