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7日 云国税所字[1994]3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8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
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4号《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
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对军队(含武警部
队)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职责范围和入库级次问题,请严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发(1994)640号文件中第4条规定执行。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对本地区军
队(含武警部队)办的国有企业进行清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应该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均应纳入征管,一并进行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