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4]33号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云国税所字[1994]3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8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 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4号《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 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对军队(含武警部 队)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职责范围和入库级次问题,请严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发(1994)640号文件中第4条规定执行。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对本地区军 队(含武警部队)办的国有企业进行清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应该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均应纳入征管,一并进行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