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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潮汕地区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0]386号颁布时间:2000-08-10

     2000年8月10日 云国税函[2000]38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接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抄送的《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 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53号)(附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潮汕地区的所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供应手工版增值 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包括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一 律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开票日期 为7月1日及其以后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一律停止抵扣进项税, 也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7月1日及其以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完税凭证复印件才能作为扣税凭证;潮汕地区是指汕头市 (包括朝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 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现将广东省潮 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这一“决定”涉及的有关税款抵扣和办理 出口退税的规定,在办理税款抵扣和出口退税时要认真严格,严防骗抵税款、骗取退 税的发生。要通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潮汕地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和办理出口退税,已 申报抵扣税款或办理了出口退税的,要补征入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追查该种发 票来源并函告广东省国税局。   三、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潮汕地区国税机 关为小规模企业按征收率6%、4%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税款时,应 一并提供销货方完税凭证复印件,无法提供销货方完税凭证复印件的,不得作为进项 税额抵扣凭证。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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