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5日 云财税政字[1995]3号
云国税消字[1995]3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95《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
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
%征收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4)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贯
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我们。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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