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4日 云国税所字[1994]2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
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的职工工资列支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我省集体金融企
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
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为500元/人,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
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关于集体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集体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应
实行分类折旧或单项折旧的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暂不具备分类折旧或单项折旧
办法的集体金融企业,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实行综合折旧率的办法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年综合折旧率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至8%计提。
三、关于集体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及核销处理问题。集体金融企业呆帐准
备金的提取及核销处理暂原按省税务局云税二字(1992)114号《转发国家税
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计提比例
和计提范围办理,为严格呆帐准备金的核销制度,对呆帐损失的处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贷款呆帐的处理,以每笔贷款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下同)。每笔一万
元以下的(含一万元),由独立核算的信用社集体讨论同意,认真核实,经社主任签
署处理意见,上报县(市)联社,经县(市)支行会同县(市)国税局审查批准,并
上报中心支行和地、州、市国税局备案。
(二)每笔一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联社主任签署处理
意见,由县(市)支行和县(市)国税局会审后,上报中心支行会同地、州、市国税
局审查批准,并分别上报省分行和省国税局备案。
(三)每笔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县(市)支行
和县(市)国税局会审后,逐级上报省分行会同省国税局审查批准,并分别上报总行
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关于原批准减免所得税未到期恢复征收所得税问题。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
度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可继续执行外,其原经批准减免所得税
未到期的集体金融企业,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所得税。
五、上述规定所称“集体金融企业”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集
体金融企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