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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4]9号颁布时间:1994-08-29

     1994年8月29日 云国税所字[1994]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 局、省地方税务局(94)云财中企字第18号《关于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对我省金融、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及纳税地点问题。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分别按规定的税率,以总行(总 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依55%的税率,由当 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入中央金库;对其它金融企业(包括非银行金融企业、集体金 融企业等)一律按33%的税率,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入中央金库。   根据省财政厅1994年4月25日(94)云财中企字第10号文件规定:   非银行金融企业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 司、融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房地产公司、咨询公司等。包 括: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联营、合股的金融性公司;由国家银 行、保险公司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同地方企业联营、合股的金融性公司;地方部门及 地方所属企业联营、合股的金融性公司。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国 内业务的净收入就地以省分公司为单位,依55%的税率,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征收入 中央金库;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 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等其它保险企业,依33%的税率,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 收入中央金库。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有关费用列支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关于对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征免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国 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为照顾 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对国家确定我省的73个贫困县(名 单详见附件)的农村信用社,其实现的利润在1995年底前,暂给予免征所得税照 顾。   四、关于国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各类金融性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对国 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各类金融性公司,凡按国家有关规定脱钩的,其所得 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依33%的税率就地征收入中央金库;没有脱钩的暂按55%的 税率就地征收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确定我省贫困县名单 地州市  贫困县数  县  名 昆明市    1   禄劝县 东川市    1   东川市 昭通地区   10  镇雄县、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            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昭通市、            彝良县、威信县 曲靖地区   3   寻甸县、会泽县、富源县 楚雄州    7   武定县、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            姚安县、大姚县、水仁县 红河州    7   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            屏边县、石屏县、泸西县 文山州    8   麻栗坡县、马关县、文山县、砚山县、            西畴县、邱北县、富宁县、广南县 思茅地区   7   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盂连县、            墨江县、景东县、镇源县 大理州    10  云龙县、漾濞县、宾川县、弥渡县、            南涧县、巍山县、水平县、洱源县、            祥云县、剑川县 保山地区   4   龙陵县、施甸县、腾冲县、昌宁县 丽江地区   1   宁蒗县 临沧地区   7   沧源县、镇康县、双江县、临沧县、            凤庆县、云县、永德县 怒江州    4   福贡县、贡山县、泸水县、兰坪县 迪庆州    3   德钦县、中甸县、维西县 合 计    7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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