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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茶企业征收增值税和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4]52号颁布时间:1994-10-31

     1994年10月31日 云财农税字[1994]52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税制改革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茶叶生产环节的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毛茶收购环节的产品税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对精制茶征收增值税。当前,制茶企业 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为了促进我省茶叶生产,解决制茶企业实际问题, 保护企业、茶农利益,稳定财政收入、根据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63号《对 〈关于减轻制茶企业税收负担的请示〉的复函》精神和省政府意见,现将征收茶叶增 值税和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照顾目前茶叶生产经营因难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可在保持原总 体税负水平的原则下征收茶叶税收。   二、关于茶叶增值税,精制茶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按 照采购价格及有关费用和农业特产税的10%计算抵扣。   三、关于茶叶农业特产税。对生产的毛茶,按7%的税率征收;对收购的毛茶, 按16%的税率征收。在核定计税收入时,可适当降低以减轻税负。   四、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和农业特产税降低计税收入的确定分别由县国税局 和县财政局负责,但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和配合。   五、今年是实施税制改革的第一年,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税制改革,各地国税局 和财政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保证财税改革顺利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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