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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1994]11号颁布时间:1994-12-05

     1994年12月5日 云地税征字[1994]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为尽快建立和完善我 省地方税收管理体系,依法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实施源泉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拟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试行 规定》,业经全省地方税收入分析会议代表讨论修改,现印发各地执行。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自1995年1月1日起启用,原发票一 律作废;对旧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单位,须报经省地税局核准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使 用。   二、新版发票由省地税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印刷厂由省地税局按照 统一管理,分片印制的原则确定。   三、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领购簿由省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统一式样制作, 领购时间另行通知。   四、试行规定中所确定的第五种发票--文化娱乐业发票包含公园、娱乐业的门票、 舞票等一切现金凭据,票样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按自印发票的管理程序报批。   五、对由省地税局指定的印刷厂,所在地方税务局机关需派专人负责对其进行管 理和监督,若发现印刷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则取消其承印资格。   六、对交通运输企业发票的管理及印制,省局将会同省交通厅拟定加强源泉控管 堵塞税款流失的管理办法,目前暂按原办法执行。   七、关于发票的工本管理费问题,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 3)2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专 用发票》以及特殊行业所需的特种发票,由于用量较少,集中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 接通知后,将需用量上报省局征管处。   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试行规定,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务必及时与省局联系, 共同研究,完善解决办法。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好现有发票的清理和换版准备工作。鉴于国家税务总局 打算对明年发票统一防伪专用品,故各地在印制发票时须考虑数量,以免造成不必要 的损失。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试行 规定。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缴纳地方税种(包括农四税) 的单位和个人,其业务所需发票,均属本试行规定的管辖范围。   第三条 发票种类。   一、交通运输发票: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务。   二、建筑安装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   三、饮食服务发票:适用于饮食、服务业务。   四、农、林、牧、渔产品发票:适用于农、林、牧、渔水产购销业务。   五、文化娱乐发票:适用于文化娱乐业务。   六、销售不动产发票:适用于销售不动产业务。   七、临时经营发票:适用于临时经营的业务。   八、其他发票:适用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发票式样按所附票样的规定执行。   发票的名称、规格(开)、联次及用途、联式、用纸、墨色、字轨号码、字体及 其型号、印刷位置实行全省统一。   个别业户因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业户必须提供票样, 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注具体意见逐级上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五条 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发票承印厂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 对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所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 并将审查情况上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核发发票印制许可证。   在批印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须签发《云南省发票印制通知书》(格式1),承印 厂按《通知书)要求印制,完工后填制《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格式2)连同发 票“票样”一并交税务机关备查。   对于第四条规定需自印发票的,必须将“票样”连同《申请自印发票报批表》 (格式3)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后,方可到税务局指定的承印 厂印制。对特殊行业须全行业统一管理发票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报经省地方税务局 审批。   第六条 发票的领购。   一、凡依法办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 其他有关证件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省地方 税务局发票领购簿,凭以购领发票。   二、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按规定收取的工本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人负 责管理。工本管理费的核算以现行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进 行核算,一经确定,相应稳定,并抄报省局备案。   三、凡外地来我省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领购发票的,应办理缴纳保 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手续后,方可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开具收据。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人保管。   第七条 外出经营发票的管理。   我省固定业户临时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凭税务登记证件,经经营地税 务机关认可后,可跨地区填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 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对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或委托代开, 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第八条 发票的管理。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印制完工的统一发票必须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设置领、销、 存登记簿及有关帐册(格式4),派专人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独立的发票管理 机构,并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具体帐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使 用。   二、发票登记簿的式样和使用方法,由各地自行印制;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的形式 和期限,也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发票换票证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样印制(格式5),发县(市) 地方税务机关使用。   第十条 凡违反本试行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试行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试行规定有 抵触的,一律以本试行规定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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