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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327号颁布时间:1996-07-16

     1996年7月16日 云地税发[1996]32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要求:自1997年1月1 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 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 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为确保这次换版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发票防伪品统一由省局 负责订购,下发各地使用,各地请于1996年8底前到省局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 以保证1997年新版发票的顺利使用;   二、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 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但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1997年发票换版 之机,各地要加强发票的管理工作,对国有金融、保险、邮政、电信、铁路、民用航 空和交通部门除其专业发票(注:专业发票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解释,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票的管理办法另文下达。)以外 的其他收入凭证,一律纳入普通发票的管理范围,严格加以管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 95]5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1995]566号),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将上述凭 证纳入发票管理;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五、广告专用发票、全国联运发票以及原省局核批自印的几家省属企业的专用发 票仍由省局负责核批印制;   六、对1997年发票承印厂的确定,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定其承印资格,于1996年10月30日前将其申请 表及税务局的审核情况上报省局,逾期不报者,将视为无承印厂,不再核批;   七、1997年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因水印纸及油墨价格的变动,省局将 重新确定发票的收费标准(价格表随后下发),各地不得自行定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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