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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驾驶员培训行业使用专用发票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80号颁布时间:1996-03-26

     1996年3月26日 云地税发[1996]8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云南省驾驶员培训行业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并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目前驾驶员培训行业点少、集中、且用票量不大的情况,其使用的专用 发票暂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交通厅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统一向省地方税 务局申请领购后,下发各地培训单位使用;   二、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在取得《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及 《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持《税务登记 证》方可领用专用发票;   三、各地培训单位的经济业务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和检查。须按当地税 务机关的规定定期申报纳税及报送的有关资料,延期或不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专用发票仅限于全省驾驶员培训行业使用,各地驾驶员培训单位实行以旧换 新的购票方式,即持使用后的发票存根到各驾培行管机构购领新票,其他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用专用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给予处罚。   五、专用发票列入全省发票管理范围,故各地培训单位须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 送专用发票的购(领)、用(售)、存月(季)报表,延期或不报者,将取消其用票 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专用发票票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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