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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1997]172号颁布时间:1997-10-22

     1997年10月22日 云政发[1997]17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 7]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我省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 阶段,取消自查,直接进入重点检查。整个工作从10月份开始,到明年春节前结束。 重点检查阶段分为检查准备和检查处理两步:第一步,检查准备,着重抓好确定重点 抽查单位名单,抽调、培训检查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时间为10月上旬; 第二步,检查处理,着重抓好对重点查出的违纪问题的核实处理以及应缴违纪款的收 缴入库工作,力争结案率达到98%以上,违纪金额入库率达到95%以上,催收的 欠税入库率要达到80%以上,时间从10月中旬到1998年1月中旬。总结整改 阶段从1998年1月下旬起,到春节前全面结束。   各部门、各单位在检查组未进点进行重点检查前,应自觉主动地自行清理财务会 计帐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次检查的重 点是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税法纪和物价规定问题,对某些重大 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范围及检查方法。大检查期间,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个体工商业户都是这次大检查的对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 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同时,可选择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大检 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的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还可多查一些。今年的 大检查可以采取交叉检查、上级抽查下级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方法。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检查的重点单位:(1)税利大户;(2)会计基础工 作薄弱、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3)预算外收入多且多部门多头开设银行帐户、未 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混乱的单位;(4)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 乱涨价、乱罚款比较突出的部门或单位;(5)营业额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 业和集体企业;(6)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中,不全面、不认真、不彻底的行政、 事业单位;(7)连续三年未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8)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以及各 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1)检查增值税、消费税缴税大户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运输发票、普通发票偷漏国家税收行为;(2)检查纳税户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等纳税情况;(3)违反新会计制度,乱摊乱挤成本费用,擅自冲减资本 金,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违规购置专控商品及未经财政、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4)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价、乱收 费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5)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或私设“小 金库”的行为;(6)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 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7)有预算外资金收入 的单位,不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乱支滥用的行为; (8)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四、处理原则。大检查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处理,对重点检查出的 各种违法违纪问题,除收缴其全部应缴违纪资金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 款。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单位和重大违纪问题,要按规定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 法违纪问题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 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制裁。   各地区在检查中,要经常分析、研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 及时向领导小组或上级业务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领导要亲自带队进 行严格抽查、严格处理、严格入库。同时,各级大检查办要认真搞好简报信息的编写 与上报,以及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与交流等工作,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内容具体、 上报及时。我省在1997年三大检查中将对各地州市简报信息的交流和上报情况进 行登记和考核评比。   五、组织领导。为切实搞好我省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省人民政府决 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仍按云政发[199 6]194号文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政府授权省三大检查办公室具体组织 实施今年的三大检查工作和检查处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大检查 工作,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大检查中,各级 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 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同时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 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直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政 府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省三大检查办 公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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