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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211号颁布时间:1995-09-07

     1995年9月7日 云地税发[1995]2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 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 区内的社会中介机构所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并纳入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管理范 围,严格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 请示》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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