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7日 云地税发[1995]2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
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
区内的社会中介机构所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并纳入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管理范
围,严格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
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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