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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渭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通告

云交办[1997]175号颁布时间:1997-06-02

     1997年6月2日 云交办[1997]175号 各地、州、市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道路运输市场体系,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提高培 训质量和驾驶员整体素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建立健康、 有序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4号令、云政发 [1995]90号、云政发[1996]42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 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汽车驾驶学 校和驾驶员培训经营单位纳入统一管理的规定》,现将潦理整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 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由省、地两级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检查 组对辖区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   二、清理范围   全省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单位。   三、清理内容   l、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4号令、云政发[1995]90 号、云政发[1996]42号文件的基本情况。   2、1995年10月1日以来各培训单位执行驾培行业许可证制度,进行工商 注册、税务登记的情况。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类收费情况。   4、各培训单位申领《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纳税情 况。   5、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中的违法、违章情况。   四、清理结束后,对符合国家规定取得合法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的单位, 由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清理中对无《培训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培训单位,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税务管理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予以 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市场的管理,使之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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