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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134号颁布时间:1995-05-09

     1995年5月9日 云地税发[1995]13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使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高税务 行政复议、诉讼工作质量,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 度》、《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请示答复制度》、《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卷宗 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解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 高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是指地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对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和情况复杂、争议金额在万元以 上的复议案件,地方税务机关参与诉讼的案件,复议机关和被告地方税务机关要逐案 报送案例分析。   第四条 复议和诉讼案例分析,于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二十 日内,同时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省局。   第五条 复议机关上报的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分析,应附复议决定书、复议结 案报告、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答辩书复印件。   被告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地方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应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行政诉状、行政答辩状、代理词。经过复议程序的,还应附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案报 告、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辩书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的复议案件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该复议机关必须在逾期后五 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逾期原因。   第七条 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案件分析报告,每半年上报一次 (县、市局报送地、州、市局的时间由各地、州、市局确定),地、州、市地方税务 局报送省局的时间为1月15日、7月15日前。   第八条 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复议机构每半年要写一份案件综合分析报告,案 件分析重点要说明引起复议和诉讼的原因,撤销、变更和败诉的原因,同时要说明地 税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于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向省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请示答复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解答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适 用问题,提高复议诉讼工作的质量,结合我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省局(含省局)以下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解答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或 者其他有关人员关于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方面的问题的请示,答复核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请示人在提出问题时,应提供客观的反映案件基本情况的事实材料。若 同时请示其它业务部门的,应当提供其它业务部门的答复意见。   第四条 请示可以面谈、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公文请示,应加盖请示机关的 印章。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答复时,应当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进行解答。     凡涉及到其他业务部门的,应及时与其他业务部门取得联系,若意见一致时,按 共同意见进行答复;若意见不一致时,应将业务部门的意见记入登记簿,及时向复议 委员会汇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研究,统一意见后再作答复。   第六条 对一般问题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答复,重大问题或者疑难问题应 向复议委员会汇报,由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答复。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请示的口头答复,仅具有参考适用的 效力;公文答复的则具有依据适用的效力。    第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专门登记簿,记录各种请示、咨询及答复的问 题和内容。对受理的请示及其答复,要定期分析研究,并向复议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使复议诉讼案件 卷宗管理规范化,结合我省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实行一案一卷,每年度按结案时间的先后 编号、归档,记入卷宗目录,以备查阅。   第三条 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卷宗按下列顺序装订材料: (一)受理的复议案件 1.复议申请书; 2.复议决定书; 3.送达回证; 4.补正通知;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6.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7.答辩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辩书; 9.被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10.调查笔录及复议机关索取的证明材料; 11.审理报告; 12.结案报告; 13.其他材料。 (二)不予受理的复议案件 1.复议申请书; 2.不予受理裁定书; 3.送达回证; 4.补正通知书; 5.复议申请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 7.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8.复议机关索取的事实证明材料; 9,其他材料。 (三)撤回申请的复议案件 1.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答辩通知书; 5.被申请人答辩书; 6.被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7.结案报告; 8.其他材料。 第四条 地方税务行政诉讼卷宗按一审、二审分别装订。 (一)一审卷宗,按下列顺序装订材料: 1.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2.行政诉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 3.行政答辩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4.代理合同; 5.代理词; 6.应诉通知书; 7.传票; 8.开庭通知书; 9.其他材料。 (二)二审卷宗按下列顺序装订材料: 1.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2.行政上诉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 3.行政上诉答辩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 4.代理合同; 5.代理词; 6.传票; 7.开庭通知书; 8.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卷宗装订时间。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卷宗在复议决定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 10日内装订完毕;行政诉讼卷宗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生效后10日内装订完毕。   第六条 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卷宗装订后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 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其他人员需要调卷或者借阅卷宗的,要办理调卷借阅登记手 续。   第七条 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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