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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189号颁布时间:1995-10-23

     1995年10月23日 云地税发[1995]18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 省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交通运输、文化演出、娱乐服务、医疗卫生等行业的个人或个人承包、 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由支 付单位代扣代缴。   二、对上述行业中的个人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所得,申报不实而又无 帐可查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其经营情况,收入水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 委托其行业主管部门代征代扣。   三、税额核定的幅度为:   (一)个体车主、个人承包、出租车驾驶人员等从事客货运输业的,每月核定税 额为20元至200元。   (二)个人从事文艺、时装、健美等演出、表演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 夜总会及其他场所进行演出、娱乐服务的人员,每月核定税额为30元至500元。   (三)个人从事高级烹任、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旅行导游等的服务人员,每月 核定税额为40元至400元。   (四)个人从事医疗诊所、专家门诊、业余门诊等的医务工作人员,每月核定税 额为20元至100元。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 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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