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51号颁布时间:1989-04-07

     1989年4月7日 云税四字[1989]51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外字[1988]278号《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 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从4月1日起依照执行。代征手 续费在代征税款的5%以内支付。 附件: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