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0]21号颁布时间:2000-03-30

     2000年3月30日 云地税农字[2000]21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 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 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