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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贯彻省政府“五分“政策中按股分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税发[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9-23

     1999年9月23日 云税发[1999]4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分”政策试行意见的通知》(云政办 发[1999]10号)规定,现就“按股分税”中涉及税收方面的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凡经各级“五分”政策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要求 实行按股分税的跨地区投资企业,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投 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应严格按照各投资方政府签定的分税合同或协议确 定的分税比例进行分配。   二、凡实行分税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坚持属地征管的原则,统一由企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负责办理分税的相关业务。   三、省外到我省投资并要求分税的企业,均需报经省级“五分”政策指导协调领 导小组审查同意,并由省级税务机关通知有关地、州、市税务机关执行。   四、具体操作方法:   (一)凡实行分税的企业,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均应在银行设立“分税专用帐 户”。按受分税款的地区由税务(国税、地税)、国库协商在本地商业银行(工、农、 中、建)设立“分税专用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帐号、联系单位、联系人姓名等内 容签章后报给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税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投资方向调 节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全额开具税收转帐完税证(用通用完税证加盖“转帐”“字 样”代替,交纳税企业作完税凭证把税款划入“分税专用帐户”。   (三)主管税务机关把税款划入“分税专用帐户”后,应按月按规定的比例,根 据税收完税证内容分税种、分级次,将自己所得的那一份税款解缴入库,并在缴款书 上加盖“分税专用章”(式样附后)。同时,将应分出的税款按指定帐号汇出,“分 税方”收到税款后,应在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四)国库收到“分税款”时,应严格审核税收完税证凭证的缴款日期、级次、 大小写金额、预算科目“款”、“项”的代号和名称及“分税”专用章,无误时及时 办理入库,对凭证填写有问题的,国库可拒绝办理入库,并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予以纠 正。如在入库后发现错入事项,应遵守“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后,如税务部门则填制“更正通知书”,凭“更正通知书”到国库部门进行 更正,如国库部门则由国库自制凭证进行更正。对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不予 办理。国库应每月及时与征收机关进行对帐工作,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分税企业应分户建立帐册,进行核算,并定期与国库对帐, 以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入库,同时,要加强与相关业务单位沟通信息,提供必要资料, 加强联系,使这项政策顺利实施。   (六)税收会计帐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   (1)接到申报表,开出税票记:   借:待征税金--xx税--分税税金   贷:应征税金--xx税   (2)税款到“专户”据回执记:   借:在途税金--分税税金   贷:待征税金--xx税--分税税金   (3)分出税款给分税地区,据汇款凭证记:   借:应征税金--xx税   贷:在途税金--分税税金   税款入本地金库。据有关凭证记:   借:入库税金--xx税   贷:在途税金--分税税金   接受分税的税务机关   (1)收到分税金已入“专户”的凭证记:   借:在途税金--分税税金   贷:应征税金--xx税   (2)开票入库据金库回执记:   借:入库税金--xx税   贷:在途税金--分税税金   五、对实行分税的企业,负责征收管理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 将对企业的纳税及分配等情况每半年分别上报省局一次,上、下半年上报的时间分别 定为7月31日和1月31日以前。   六、关于“分税专用章”的刻制问题,请各地根据需要按统一式样自行制作使用。   分税专用章式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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