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7]89号颁布时间:1997-06-02
1997年6月2日 云政办发[1997]89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的决定,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
立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的有力保证;是促进税收征管从粗放
型向集约型转化,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是税务部门建立廉政机制和提高
干部素质的内在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组织领导,在财力、物力上切实帮助解决征管改革中的实际困难;省地方税务局
要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和检查,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公安、银行
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共同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我省地方财政收入
持续稳定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关于贯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7]27号)精神,结合云南地方税收征管实际,
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指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本着“稳步推进,规范运
作”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采取先试点推广,先城市后农村的办法推进征管
改革,争取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符合我省省
情的、科学严密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依法治税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逐步使征纳双方行为规范化、法制化;二是统一规范原则。对现行的税收征管
模式、征管业务流程以及各种表格、文书格式加以统一、规范;三是整体协调原则。
各项改革措施要协调配套,既要讲求整体推进,又要注意重点突破;四是实用易行原
则。要从省情和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吸取和借鉴国际、国内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取
长补短,使改革有利于地方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五是监督制约原则。在机构设置、
职责划分、运行机制和管理服务方式上,建立健全“外反偷漏,内防不廉”的双向制
约机制。
二、模式和主要内容
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模式是:在城镇各税务分局、所推行“以纳税申报和优
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农村采
取“集中征收,划片管理,重点稽查,定期轮换”的征管模式。积极创造条件使第二
种模式逐步向第一种模式过渡。
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完善地方税收申报制度,优化服务,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
提高地方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加大稽查力度。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对财务核算健全,税源比较稳定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期内,实行“三自纳税”;
对不具备“三自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到税
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凡有条件的都应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
在申报方式上,纳税人可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方式。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按照《征管法》的要求,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将定期编印《云南地税公报》,公布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的法律、法
规及其它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征收机关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税法咨
询和纳税指南,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地方税收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办税服务厅或服务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
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营业柜台,与相关
的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
积极稳妥推行地方税务代理服务。有计划地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中建立和发展地
方税务代理业,为纳税人提供帮助,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税务代理工作,
完善税务代理管理办法。省地税局要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代理收费必
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将地方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登记、征收、稽查、发票、法规、会计、统计)纳入
计算机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税种的监控。根据全国税收电子化发展纲要,力争建成
省、地(州、市)县三级计算机网络,逐步实现与财政、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横
向联网。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体系
建立分类稽查制度,将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借助
计算机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选案、检
查、审理、执行等规范操作。
(五)建立与征管改革相适应的组织体系
征管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与征管模式相
适应的组织体系。
在城市和中心城镇,按行政区划和税源集中地设置税务分局;农村税务所要按经
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年组织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税务分局,按照管理服
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三个系列内设;收入达不到500万元,也可按管理服务、
征收监控和税务稽查两个系列的管理模式进行内设。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
因陋就简建设好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偏远山区设置征
收点,在保证税款不流失,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采取设置代征点或巡回征收方式,
实行定期定点征收。
地(州、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适应改革的需要,在省地税局统
一部署下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
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
个系列。
人员安排。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合
理调配,在上级局核定的编制内逐步使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达到40%。
(六)建立完善地方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情报互通制度,税务机关要及时
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及时处理税务治安违章案件,
侦破税收刑事案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阻止欠税人的出境工作。检察机关对偷税、
抗税等犯罪案件,要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各种涉税犯罪案件要及时判决,对税
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要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各项征管基础制度。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地方
税种的特点,制定单项税收征管制度。
(二)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抓好业务培训,提高于部业务素质。
(三)加大地方税收征管改革专项经费的投入。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现行地方税务
系统经费管理办法,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大力支持;各地方人
民政府在年度考核中对完成地方税收收入任务成绩突出的,可“以奖代补”弥补经费
的不足。对全省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建设、计算机业务骨干培训、省地税局计算机
管理中心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积极筹措经费加快实施步伐,确
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步骤
我省地处边疆,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征管改革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
步实施。
(一)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城镇,1997年--2000年,力争全省500万元
以上征收单位全部应用计算机管理,使80%以上的税源处于计算机监控之下,初步
建成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完成征管模式转换。
(二)农村地区,1998年之前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纳
税申报面应达到90%以上。
具体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办法,由省地税局商省财政厅制定下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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