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155号颁布时间:1995-05-26

     1995年5月26日 云地税发[1995]15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 依据为再转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对其支付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征收营 业税。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