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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085号颁布时间:1995-03-31

     1995年3月31日 云地税发[1995]08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在新税制实施中,各地反映的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经 全省营业税、资源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三项基金”能否扣除征税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 且以后未追加“三项基金”(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应纳税金投 资的,给予扣除“三项基金”后征收营业税,但1994年已作了结算、“三项基金” 并入计税依据征收了营业税的,税款不作清退;虽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前签 订合同,但以后追加了“三项基金”应纳税金投资的,其“三项基金”应作为计税依 据的组成部分,不得扣除征税。   二、关于异地转包工程的征税问题   为便于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而总承包人与转 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其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自行申 报缴纳,不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总承包人取得的收入(总承包额与转包额之差)由 总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按“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总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未完税 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查补其应纳税款。   三、关于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税问题   对工程承包公司总承包基建工程及从事设计、咨询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 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手续费、设计、咨询收入,应按“服务业 ”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承包结余额(总承包与转包之差)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 税。公司取得的不同项目的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凡不分别核算的, 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除照章纳税外,还必须代 扣代缴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但工程承包公司与转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按本 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餐厅、酒店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对餐厅、酒店等饮食服务场所既向用餐顾客提供娱乐服务,也向其他顾客提供娱 乐服务的,必须分别核算娱乐收入和饮食服务收入,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税,凡不 分别核算的,一律按娱乐业征税。饮食服务场所只对用餐顾客在用餐的同时提供自娱 自乐设施,未单独收取娱乐费的,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储运业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储运企业既为货主提供仓储服务,也提供短途中转运输及装卸搬运服务,凡运输、 装卸、搬运收入与仓储收入分别开具票据、分别核算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 收营业税;凡不分别开具票据、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服务业--仓储业”依5%的税 率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拆迁公司的征税问题   拆迁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征地者委托,负责安置搬迁户和拆除建筑物及拆除 后的“三通一平”,其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别按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拆除 建筑物和负责“三通一平”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对其购买商品房代征地者安置搬迁户的,以收取的安置费、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款及 其他各项费用与支付买商品房价款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 营业税;对搬迁公司建盖商品房安置拆迁户,应以安置费和向搬迁户收取的超安置面 积房屋价款及其他各项费用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房屋经营单位以“借款”形式销售不动产的征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预收定 金形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的当天的规定,对房屋经营单 位采取向购买者“借款”形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借款”的 当天。   八、关于购买金融商品的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购入企业债券、国家债券到期兑取利息,属于购入金融商 品,不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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