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地税字[1994]04号颁布时间:1994-09-19
1994年9月19日 云财地税字[1994]04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红河、曲靖、玉溪、东川、昭通、楚雄、大理、
昆明中企组(科),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州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人民银行是否征税及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
等问题。为了统一税收政策,以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人民银行是否征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91号《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取消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和缴税制度”,即对人民银行各级分支
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人民银
行各级分支机构从事其它生产经营以及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但人民银行对
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企业往
来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金融业营业税入库级次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金融企业按规定应纳的金融业营业税,仍按省财政厅、省人民银
行、省税务局(86)云税一字第44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作为省级收入就地入库。
以前与此规定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