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有关征税问题的补交通知
云地税一字[1994]10号颁布时间:1994-12-05
1994年12月5日 云地税一字[1994]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有关征税问题的
通知》(云财地税字[1994]04号)第二条明确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拆借资金
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联行往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仍不够清楚,要
求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往来计税依据的问题
金融企业之间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对金融
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仍按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执
行,即: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及转存外汇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同业往来(包括联行往来和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拆借资金),以
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经营业务均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
算。因此,对金融机构(含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及委托各专业银行的贷款)未如期
收回的利息(应收未收利息),应按期征收营业税,不得在计税营业收入中扣除。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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