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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云地税二字[2001]2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国税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 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 28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 你们,请依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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