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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1]132号颁布时间:2001-10-25

     2001年10月25日 云地税二字[2001]13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 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 执行的通知      2001年9月26日 国税发[20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1月30 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 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我国,协定 适用于孟加拉国居民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在 孟加拉国,协定适用于中国居民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 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6年9月13日以国税函[1996]54 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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