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明传电报颁布时间:1994-02-03
1994年2月3日 明传电报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2号《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
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对于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按财政部(84)财税字第3
11号通知和省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88)168号通知的规定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1994年1月31日 国税明电[1994]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对军队系统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征免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一
月十三日上报国务院,现国务院尚未批复。为了便于具体征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未
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
办理。
请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