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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001号颁布时间:1994-01-05

     1994年1月5日 云税流字[1994]001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136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注:5%-20%)决定”的规定精神,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征收“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确定为:农村、乡镇开展的娱乐 业,税率为5%;其余一律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 请依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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