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002号颁布时间:1994-01-05
1994年1月5日 云税流字[1994]002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
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注:月营业额200-800元),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的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征收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规定为月营业额300元。
请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