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59号颁布时间:2007-03-0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车船税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确保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到位。
二、及时更新系统,抓好征管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规定,对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中的税种、税目、税率等有关内容及时进行调整,认真抓好车船税的纳税登记、申报缴纳和车船税缴(免)税证明的发放工作。2007年车船税缴(免)税证明仍然使用年初市局印发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讫标志停止发放。
对于已经按照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各单位应组织展开该税款的补退工作。对于补缴以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开票时仍然使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中的相应税目和税率。
三、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张贴通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主动上门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车船税的征收以车船行驶证照或登记证件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为依据。
1.车辆行驶证上记载车辆类型为“轿车”的,若没有排气量记载,一律按照“小型客车”征收。
2.摩托车不分二轮、三轮,一律按照每辆60元标准征收。
3.客货两用车按照载货汽车标准征收。
4.对于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自重,是指车辆的整备质量,等于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
(二)由于目前我市暂不具备由各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条件,有关事宜市局另行下文明确。
各单位在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纳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期限:车船税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月至4月集中缴纳。
三、纳税地点及申报: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一)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指定地点办理车船税纳税申报手续、缴纳税款、领取车船税缴税证明。
(二)新入籍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入籍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在车辆管理所设立的征收点申报缴纳车船税,领取车船税缴(免)税证明。
(三)已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车船税的,应在4月底以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按车船税税额标准补(退)税款。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单位,应在4月底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和领取免税证明。
(五)纳税人在申报车船税时应提供车船的汽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载客汽车乘座人数、载货汽车自重量(整备质量)、船舶净吨位等有效证明。
四、重庆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五、处罚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5:车船税宣传资料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三、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车辆的税额幅度为:
税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税目注释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48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420元至660元
小型客车 360元至660元
微型客车 60元至48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挂车以及客货两用汽车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四、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五、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重庆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类别 项目 计税
标准 年税额(元)备注
机
动
车 载客汽车 每辆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260
400
500
600 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每吨 按自重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摩托车 每辆 60
三轮货车、低速货车 每吨 按自重 24 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按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五、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船舶的税额幅度为:
船舶 200吨及其以下 每吨 按净
吨位 3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01—2000吨 4
2001—10000吨 5
10001吨及其以上 6
注: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损失,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2.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5.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八、我市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重庆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九、我市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重庆市规定: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十、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十一、我市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重庆市规定:车船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