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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54号颁布时间:2005-02-28

     2005年2月28日 渝地税发[2005]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渝办发[2005]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在全市 范围内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停止征收交通重 点建设附加费的决定传达到基层征收单位、征收人员以及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并通 过办税服务厅室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对停征前已办理缓缴手续和因生产经营困难等 原因所产生的欠费的处理,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按规定办理。   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期停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对本通 知下发后仍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单位,一经查实,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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