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4日 渝地税发[2005]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新的要求,市局强调如下:
一、按照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规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范围,一
律界定在所属全资子分公司。
二、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子分公司(包括微利企业、
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
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三、区县级总机构和所属全资子分公司在同一区县的,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前扣除,
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除此之外的,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总机构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提取管理费,要按照国税函[2005]115号
文件规定的要求,申请报告和应提供资料必须报送齐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