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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682号颁布时间:2004-12-24

     2004年12月24日 渝国税函[2004]6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 函[2004]521号)精神,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普通 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332号)。通知下发后, 部分区县(市)局和纳税人对旧版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为了 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减少损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在2005年继续使用。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其他各类旧版普通发票,由于部分区县(市)局和纳税人 尚有一定数量的库存,为避免浪费,在不影响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可延期使用到 2005年3月31日止。   三、上述准予延期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 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3种发票外,其他普通发票只 限定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涉及到跨重庆市外的经营活动以及付款方要求索取新版普 通发票的,经营者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新版普通发票。   四、由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各区县(市)局接此通知后,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税局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宣传解释,做好新、旧版普通 发票使用的衔接工作。希望各区县(市)局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计划管理,在新的发 票管理办法出台前,发票的印制计划应严格控制在1个季度内。今后如因计划不周而 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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