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0日 渝国税函[2004]4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8号)转发给
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置换(包括股权置换)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或换出总资产的帐面价
值20%以下的,其中:置换双方均在同一区县(市)的,经所在地区县(市)国家
税务局审核确认;置换双方均在重庆市但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经重庆市国家税务
局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交易中涉及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损失的,应按财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改
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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