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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470号颁布时间:2004-08-10

     2004年8月10日 渝国税函[2004]4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 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 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 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 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等7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审批后管理的规定及市局根据 以上各项取消审批内容制定的后续管理办法(办法另行文),一并依照执行。同时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后续管理措施,上报市局备案。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 定审批的管理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 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中明确,另文转发。涉及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后续管理办法并入上述7个文件的 后续管理办法中一并下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 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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