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8日 渝地税发[2004]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运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坚持按规定的
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即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的附加税
费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所得税税率按3.3%)。货运代开票纳税人是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承包、承租
和挂靠经营的个人,应按上述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率)征收税费的,由各区县局自行确定
按月或按季结算。但对于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按次
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的,不再进行结算。
三、2002年以后新办的企业在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
税率代征所得税。
四、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缴所
得税额一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小于当年预征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凭主管税务
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预征税款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就其差额
退回多征税款。预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由预征税款
税务机关将退税手续抄送一份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凭预征完税凭证、退
税手续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国地税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预征完税凭证
金额、退税金额的比对核实及入库信息的交换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