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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09号颁布时间:2004-08-18

     2004年8月18日 渝地税发[2004]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运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坚持按规定的 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即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的附加税 费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所得税税率按3.3%)。货运代开票纳税人是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承包、承租 和挂靠经营的个人,应按上述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率)征收税费的,由各区县局自行确定 按月或按季结算。但对于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按次 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的,不再进行结算。   三、2002年以后新办的企业在申请开具货运发票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 税率代征所得税。   四、代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应缴所 得税额一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小于当年预征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凭主管税务 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预征税款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就其差额 退回多征税款。预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由预征税款 税务机关将退税手续抄送一份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凭预征完税凭证、退 税手续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国地税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预征完税凭证 金额、退税金额的比对核实及入库信息的交换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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