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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35号颁布时间:2004-07-02

     2004年7月2日 渝国税发[2004]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务必于2004年6月底前将有关规 定通知到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如实填制、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 下简称《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 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2004年6月份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下同)纳税人使用代开发 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求其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从 2004年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 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0日前,运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税务机关代开 版)V1.1》将所属月份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逐票如实顺序录入,不得错录、漏录。 同时运用《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对导出的《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 《开具清单》)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保证录入数据格式准确,并做好《开具清单》电 子数据的异地备份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在运用《采集软件申 报文件检查程序》和“一窗式比对”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 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五、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2日前利用《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A版)》对 所属月份的《抵扣清单》和《开具清单》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汇总完毕后利用FTP (或其它存储介质)传送区县(市)局。汇总过程中务必确保汇总数据的准确、完整。   六、各区县(市)局利用《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B版)》对主管税务机 关传送的数据进行汇总,于每月17日前将《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的电子数据 随同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数据一并上传至市局。   七、在录入过程中,红字发票的金额和税额用负数表示。   八、各区县(市)局应作好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税务 机关代开版)V1.1》的安装工作,并作好纳税人使用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 (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版)V1.1》发放工作。软件放在 98.16.16.2\xxzx\public\金税工程\四小票\代开发票、海关五联0406 目录下,2004-5-28-1.exe为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版,2004-5-28-2.exe为税务机关 代开版。另外,代开发票一般纳税人版也可通知纳税人到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也可 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V1.1》在设置机关代码时采用9位 编码方式,第1位为“1”,表示国税,2至7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两位为顺序 码。   在税网系统参数设置“增值税小票比对目录”中增加一个“DKZP”子目录,与其 他小票目录并列,用来接受企业报送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九、由于总局的《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 (A版)》和《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B版)》升级软件暂未下发,因此,各 区县(市)局在未升级前请做好《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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