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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规定》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473号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渝国税函[2003]4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的 通知》(渝价[2003]3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 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方便工作,全市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向所在地区、县(市)物价部 门申报公示。   二、各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在2003年尚未年审的,应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 进行年审。   三、2003年7月底前,各单位按照通知和附表的要求,将本单位的各项收费 项目填写《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申报表》,并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 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 178号)附上,直接向当地物价局申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内容 和方式进行公示。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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