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5日 渝地税发[2003]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
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2]
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
用地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
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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