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6日 渝地税发[2003]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
企业,享受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按渝地税发[2003]113号
文执行。
二、申请减免税对应要求申请人(企业或个人)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花名册,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复印件一份;
4、区县人事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证明;
5、企业当年年终财务报表一份;
6、企业职工工资表(主管税务机关任选2个月)一份。
三、为避免同一证件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同意享受军队转业干部税收
优惠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或企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转业证件上加盖“已享受
税收优惠”条形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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