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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00号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渝地税发[2000]10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税务违法案件(以下简称“税案”)公告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 泛实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要求,现就实施税案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必须全面实施税案公告办法,各地税务机关尚未在其办公场所设立公告 专栏的,必须立即建立起来。   二、税案公告以公文文体、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告。 今年要求各级税务稽查局公告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各税务所凡检查出偷税、抗 税发票违章案件,均要进行公告,每年公告至少5件以上。   三、各地要及时上报公告材料。从2000年起,各单位要定期向市局报送公告 材料,经市局审核后,向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和向总局报送。要求市稽查局、万州开发 区地税局每年上报公告材料6件以上,其他各单位每年上报公告材料3件以上。   为了均衡上报公告材料,市稽查局、万州开发区地税局每两个月报一件;各区地 税局和直属单位每年一月、五月、九月底前各报一件;各县、市地税局每年三月、八 月、十一月各报一件。各单位上报公告材料只能提前,不能延后。   四、市局原规定上报税案公告材料为查补金额100万元以上,如果各单位没有 查补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可选择在本地区属于大案、要案和有重要影响的偷税、 抗税、严重发票违章、追缴欠税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整理成公告材料上 报。   五、各单位要认真作好税案公告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向 市局报送税案公告报表。   六、各单位公告材料上报情况列入稽查工作年度考评计划进行考评。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报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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