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77号颁布时间:2000-03-13
2000年3月13日 渝地税发[2000]7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
局。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试行)
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保证,是建设一支廉
洁、文明、规范、健康的税务稽查队伍的需要。税务稽查是体现税务机关法制化程度
的重要方面,必须坚持法制、规范、廉洁的原则。市局决定,今年在全市地税稽查系
统切实落实已有的监督制约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的监督制约制度,特明确规定
如下:
一、税务稽查工作责任制度
(一)稽查处(科)工作职责
1.拟定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考核、指导、协调、检查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3.统一归口管理、部署地方税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负责涉
税案件的选案和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
4.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
5.督促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它涉税违法违纪行为。
7.负责地方税务执法保障建设,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
8.负责地方税务稽查信息传递,总结推广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9.配合有关部门对地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0.完成领导、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稽查局工作职责
1.受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的查处工作,承办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涉税案
件。
2.查处偷、逃、骗、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税务稽查公告工作。
4.负责执行查补税收、罚款、滞纳金入库。
5.配合司法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承办涉税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
(三)专业化分工和制约
稽查工作必须实行专业化,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的职责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实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实施稽查(查案)、审理(定案)、执行(结案)四分离的稽查制度,是
稽查工作四环节专业化分工和制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的重
要内容,市局要求各单位年内必须实现稽查部门内部工作上的“四分离”,把落实此
项制度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项目,为此,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
和部门分工,稽查部门的人员职数原则上达到:市稽查局35至40人以上;区局在
20至25人;县(市)局、直属单位10至15人。
按总局要求,市局规定税案审理的职责和流程为:全部案件均由稽查部门内部审
理,最后由稽查部门执行,对于重大案件(近郊九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直属局
查补税额30万以上,市稽查局查补税款80万以上);由法制部门牵头会同业务部
门复审,复审没有异议的,退稽查部门执行,复审有异议不能与稽查部门取得一致意
见的,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稽查部门按审理委员会决定执行。对纳税人当场处罚5
0元,对无照户和个体经营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查补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
由各税务所和稽查局审理,其余一般案件,由稽查科负责审理。各税务所和稽查局负
责执行。市稽查局查补税额在8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稽查局内部审理并执行;80
万元以上的案件,先由稽查局内部审理,将初审意见报市局稽查处审核后送法制部门
汇同各业务部门复审。
1.选案
(1)收集、整理、分析税收征管资料,通过计算机选案和随机抽查确定税务稽
查对象。
(2)负责地方税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统一部署,编制税务稽查
计划,并对稽查计划执行情况跟踪、考核,登记管理稽查台帐,掌握稽查动态。
(3)负责税务举报中心工作。
(4)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转办和回复工作。
2.稽查
(1)根据税务稽查计划,组织、实施税务稽查。
(2)负责税务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3)负责制作税务稽查环节的税务稽查文书。
(4)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及听证通告书的送达。
(5)参与大案、要案的查处、指导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它涉税违法违纪行为。
(7)配合司法部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8)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分析,并提出改进税收征管建议。
(9)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查处专案的工作。
3.审理
(1)负责对税务稽查报告进行审理,制作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书。
(2)负责税务稽查案卷和各类税务稽查文书的管理。
(3)负责税务稽查重大案件移送法制部门会同税政部门复审工作。
(4)负责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等情况,通知稽查人员予
以补证。
(5)负责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执行
(1)负责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送达被查纳税人,并监督执行。
(2)负责对税务处理决定无故拖延、拒不执行的按法定程序加收滞纳金和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
(3)负责稽查案件执行终结后,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向有关部门及领
导反馈情况。
二、税务稽查工作复查制度
(一)复查的范围
1.复查按稽查面5%的比例随机抽样确定。其中,对群众举报、投诉有问题的
已查户可进行复查;对稽查人员进入纳税户检查一月内未发现问题的必须抽样复查;
对稽查终结后,税负明显偏低或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符的要重点复查。
复查的范围为:稽查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查处不实或处理不当案件;案件复审中
发现的查处不实或处理不当,复审委员会复审后要求重新补充调查的案件;群众举报
稽查人员从中拘私舞弊的稽查案件;在稽查部门内部监督中,发现查处不实或处理不
当的稽查案件。
(二)复查的方法
市局每年由稽查处牵头,组织一次全市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交叉检查
工作,根据有关资料和情况按一定比例对纳税户进行复查,复查中查补的税款、滞纳
金、罚款全部收缴市级。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各直属单位的复查工作由各单位
稽查管理部门牵头,对本单位稽查面5%的比例随时、随机安排,复查中查补的税款、
滞纳金、罚款全部入区县级,以随时对稽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三、税务稻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稽查错案行为责任范围
1.违反规定,对应立案的涉税案件不予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及税务执法身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稽查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或采取其它手段侵犯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
5.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或明知有税收违法问题,故意回避、隐瞒、
提供虚假材料的。
6.故意对没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纳税人进行刁难或行政处罚的。
7.在涉税案件审理、定案、移送过程中,故意遗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
或违法事实的。
8.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对税收违法案件作出错误判定或故意对税收违法
案件作降格处理的。
9.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提供条件少交或不交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0.明知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
请,故意不做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11.在审理过程中因定性不准、使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违法处罚,人民法院
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及要求重新作出或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2.不告知或剥夺当事人听证、申诉、诉讼权利的。
13.由于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他人财产损失的。
14.私自制作稽查文书,或在制作稽查文书时故意违背案件审理结果,或因过
失导致制作、送达稽查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故意不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税收保全措施的。
1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
的。
17.违反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或违法使
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8.为涉税违法人员开脱、串供、潜逃提供条件的。
(二)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错案执法主体和性质的不同,执法责任追究要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集
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1.执法责任人因业务素质问题查处不实或执法不当的,根据差错、后果的大小,
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及税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分别责令
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或减发、停发岗位津贴、奖金,调
整稽查人员业务等级。
2.执法责任人有故意违法违纪行为、稽查执法责任导致行政赔偿的,由税务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审查委员会追究责任。
3.稽查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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