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90号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渝地税发[2002]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渝委发[2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2年2月20日 渝委发[2002]6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充
分认识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把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工作
抓紧抓好的精神,积极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现提出我市切实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一、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搞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
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已基本建立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完善了城镇就业政策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
就业和再就业的工作体系。到2001年底,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进再就业服
务中心52.06万人,出再就业服务中心39.08万人,其中实现再就业
33.19万人;帮助指导34.59万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另还安置了15.1
万破产企业职工;有25.63万户、51.99万人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这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城镇就业形势严峻。
我们要把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和
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干方
百计保持一个可行而又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为扩大城镇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同时,
针对我市城镇就业工作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实施扩大城镇就业的系统工程。
抓好当前的城镇就业工作,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
挥经济增长对增加城镇就业岗位的基础性作用,保持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确保扩大
城镇就业任务的实现;要以培育消费、扩大内需、发展经济为基础,以扩大城镇就业、
改善人民生活为目标,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破产企业职工和城市低保人员等特殊
困难群体为重点;要正确处理好扩大城镇就业与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城乡经济
协调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扩大城镇就业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
就业机制的关系,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城镇就业的相关政策,大力拓宽就业
门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把城镇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我市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十五”期间,新增城镇就业65万人。20
02年,新增城镇就业14万人,其中: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4万人实现再就业,
促进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1万人实现再就业,促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万人实现就
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力争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城镇从
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5%以上。
二、以“一个覆盖”、“两个确保”、“三个提标”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
障体系,为城镇劳动者在各类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劳动者在不同行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
然趋势。为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有利于劳动力流
动的社会条件。当前,要突出抓好“一个覆盖”、“两个确保”、“三个提标”工作。
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要做到并保持全覆盖,特别要注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
职工、下岗和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再就业资金,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社会化发放,搞好资金调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市)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市委、市政府提高三条保障线保障标准的政策。
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职工流动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牵头尽快制定办法,开设专门工作窗口,切实解决进人非公有制企业、乡
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劳动者,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参保及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问题。要加快《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养老保险条例》的立法步伐,
依法保护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秩序。
三、继续实施和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继续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
细则》(渝委办发[1998]7号)等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并根据新的情况加以
充实和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要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
保障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各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基金在确保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要逐步用于扩大城镇就业和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
(一)鼓励各类企业扩大用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签订3年期以上(含3年)
劳动合同,且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达到3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30%以下的,3年内定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
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但对安置容量小、
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继续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再就业专项贷款”,探索以信贷手段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途径。
继续抓好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每年重点扶持50到80户使用下岗、失业人员
较多的企业,培育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重点企业的筛选主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商
贸服务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着重从帮助落实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扶持政
策,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入手,促进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加强监督检
查,督促重点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按规定处理员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严格按预
定目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力争每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2万人。各区县(自
治县、市)也要规划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
区居民服务业,除免征个人所得税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收入不足800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其年度销售
额在30万元以下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
转租使用权的房屋,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利用自有房产
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对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
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部门依法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下岗职
工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依法减免个体管理费,并对需办理的各种许可证,实
行办证不收费。
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贷款到人、有贷有还、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原
则,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贷款发放规模,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
业。发放重点是社区服务业等三产领域中规模小、风险低、回收快的项目。有关部门
要在项目选择、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
(三)继续推广再就业工程“三结合”帮扶工作经验,促进国有企业在改革脱困
基础上增加就业岗位
把再就业工程与企业改革脱困、与转变劳动用工机制、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机
结合,综合运用国有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程各项政策,配套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实现
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从而增加就业机会,是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一条重要经验。要
在此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按“三结合”办法给予优先安排下岗职工
进中心指标、允许“超时双解”、按“三类企业”对待等政策扶持,并逐步规范相关
政策,扩大工作效果。
(四)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为重点,努力拓宽城镇就业渠道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扩大城镇就业的重要途径。我市轻工、纺织、食品以
及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要制定规划,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社会劳动力的作用。
要从调整商业业态和结构入手,重点发展连锁商业和餐饮服务业,实施品牌战略,培
育商贸“30强”,加快劳动力由二产业转向三产业。
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新增城镇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帮助解决非公有
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银行信贷、税费减免、经营环境等问题,促进加快发展,
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去施展才能,谋求发展。
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林地、水面等从事种植、养殖业,从有收入起的5
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支持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的有利时机,开拓劳务输出新途径。大力开展国际劳务合作和承建项目,努力
开辟境外劳务输出渠道;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外流动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
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
(五)发展阶段性就业组织,促进阶段性就业
阶段性就业组织是指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为公共机构、社区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提
供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实行非全日制、季节工、钟点工等就业形式和弹性工作制,
帮助其获得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阶段性就业组织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以市政公共服务和社
区服务为重点,大力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就业机制
特殊困难群体是指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了切实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各
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其它适宜特殊困难群体就业的项目,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三级帮扶困难群体就业机制。凡由政府投
资或政策扶持项目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报刊报亭、保绿保洁及义务交通
员等,必须集中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特殊困难群体
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同级再就业基金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
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强化职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在政府指导下,以市场化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各类社会
组织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所收取的各种培训收费,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
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继续实施由政府补贴为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培训内容
要充分体现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重视建设培训基地,加快完善市区两级培训体系,各
类教育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增加职业教育的比重。要大力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增强培训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就业率。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己创业实现就业。
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引导其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市场竞争就业的意
识,自觉地参加转业转岗培训。要鼓励合法的社会职介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
职服务,凡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取得的中介服务收费,经税务部门审核批
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全面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用工秩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进度,确保2002年全市
40个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全部联通,形成完善的市场服务
体系。
要搞好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和违法乱纪的劳动服务中介机构;
要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防止因劳动关系的
失调而在短期内出现新的失业。要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法律援助,凡下岗、失业
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免收其申请仲裁的受理费用。
五、以就业服务为重点,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加快完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
当前,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主要任务是抓好社区范围内所有成员有关城
市低保、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项工作。要按照全市社区建设
的总体部署,在城市社区建设总框架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
等部门,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主城区和破产企业集中的地区基本建成社区社会
保障工作平台。各级编制、人事、计划和财政等部门要切实解决好社区社会保障工作
平台建设中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问题,确保其有效地承担起统筹社区保障和
就业服务的重任。
六、强化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动员社会各界满腔热情地关心下岗、失业人员的
思想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广泛宣传各类就业和再就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
型引路作用;要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开通指导服务专栏或热线,为下岗、失业
人员求职提供指导咨询服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下岗、
失业人员树立新的择业观和自强自立精神,坚定对重新就业的信心。
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向下岗、
失业人员“送观念、送技能、送服务、送岗位”等“四送”为主题的各种扶助活动,
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在子女入学、生病等生活方面遇到的
困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心坎上,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和
扶助下岗、失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城镇就
业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实行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制度,把创造就业岗位和落实就业安置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地区和责任部门,加强
督促,严格考核;要继续评选表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再就业明
星,形成树先进、学先进的风气。
要切实加强对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广泛发动、精心组织,迅速形成全
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和促进城镇就业的政策落到
实处,努力开创我市扩大城镇就业工作新局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