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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94号颁布时间:2002-04-20

     2002年4月20日 渝地税发[2002]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 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 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重庆市从2002年起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对此, 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委发 [2002]10号),并明确从2002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屠宰 税。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通知精神,现将渝委发[2002]10号文印发 你们,并就停征屠宰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必须高度重视屠宰税停征工作,充分认识抓好这项 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做好安排和部署。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 委、政府汇报,争取他们对停征屠宰税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 门的协调与配合;要将渝委发[2002]10号文的精神及停征工作的具体要求及 时传达给基层征收单位、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要积极做好停征屠宰税的宣传解释工 作。   二、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屠宰税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屠宰税,也不 得在停征前搞突击征收;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征收标准,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税款 或变相包税,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作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 任。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和屠宰税代征单位、代征人员,从2002年6月 1日起一律不得再征收或代征屠宰税,在此之前征收的屠宰税,务必在5月31日前 将税款解缴入库。6月1日停征后,原则上不开展屠宰税的清理检查。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人员代征屠宰税的,必须在5 月31日前终止与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代征关系。废除、收回代征协议(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证件。   五、从2002年6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停止使用屠宰税税票, 对屠宰税票的库存(包括税务所、代征单位)要及时进行盘点、核对、结报,并作好 屠宰税票的回收工作,对停使用的屠宰税票,暂以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为单位进 行封存。2002年二季度向市局计统处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屠宰税票销毁清册”, 以便审核、监销。   停征屠宰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各区县(自治县、市) 局一定要顾全大局,精心组织,确保停征屠宰税工作及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1: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17日 渝委发[2002]1O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 发[2001]5号)的精神,去年我市选择部分县(市)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实践证明,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是 顺民意、安民心的德政之举,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 具体体现,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决定 从200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 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在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01]8号)的基础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正确方向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防农民负担反弹。农村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减轻 农民负担,这是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改革后农村“三乱”能否根治,农民负担能否 减轻,这是农民接受不接受、拥护不拥护税费改革的关键所在,也是衡量改革成败的 基本目标。各地在改革试点中,必须始终坚持减轻农民负担这一根本宗旨,全面落实 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从轻确定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对减负 的具体幅度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的减负幅度可以有所不同。要合理确 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程序,坚决杜绝 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同时,要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管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 制,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证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各地在改 革中要妥善处理好减轻农民负担与保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关系。要合理 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应留给乡镇政府,以保障乡镇政府 履行职能所需支出。要进一步巩固乡镇机构改革的成果,调整支出结构,节减经费开 支,并努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消化改革后的收支缺口。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 织建设,合理确定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兼职,压缩村级支出。农业税附加收入要 及时划转,全部用于村级开支,不得截留挪用。对村级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 办公经费的支出缺口,由乡镇财政补助。同时,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管好用好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确保乡村两级正常运转的需要。   (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各地在改革试点中, 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一方面要积极进行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合理 配置农村教育资源。另一方面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 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并在制度上加以保障。县级财政 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按规定安排必须的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通过财政专项支出逐步解决。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等经 费应予以保证,以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认真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应严格以第二 轮承包面积为依据,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轮承包工作尚未落实的村组,按第一轮承 包面积或征收机关掌握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核定,并按规定补签承包合同书。对增加的 土地,要实事求是地纳入计税面积。对虚增多报的计税面积,要坚决核减。对未经批 准用于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等占地,按照“谁占用、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缴纳农 业税。对市里确定的计税面积核减控制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   (二)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常 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根 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具体情况调整后下达的全市亩常产指导性意见是符合实际的, 各地据此结合本地的自然经济条件、生产发展水平,分类确定到乡镇、村。在确定常 产时,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 入而高估常产,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行为,也要防止采取单位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 产的不规范做法。   (三)做好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工作。鉴于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后取消了粮食定购 任务,粮食收购价格已经放开,为有利于农业税征收和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 愿的前提下,农业税及附加可以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以征收实物,实行货币结 算。农业税及附加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证。实行征实的,可 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代收代缴。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稳定农民负担,全 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统一按每公斤1.00元计征,从2002年到2004年一定三 年不变。   (四)适时停征屠宰税。从2002年6月1日起,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 的屠宰税以及农民自食自宰的屠宰税都不再征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来随屠宰 税向农民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要一律停征。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屠宰税, 也不得在此前突击征收。   (五)加强对“一事一议”的管理。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实行“一事一 议”的办法,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要加强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指导和帮助基层搞好“一事一议”,按 照规定的程序议事,按照规定的标准筹集资金和劳务,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和劳 务。对“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的使用要搞好审计监督,严禁平调挪用。   (六)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为保护种田农民的积极性,各地要采取有 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对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 后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不能转嫁给农民;对未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 民,在原乡(镇)统筹费平均额度和新的农业税附加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 相应数额的公益事业金。   三、认真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正确方向,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认真制 定好本地及各乡镇的改革试点方案。在制定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发[2000] 7号、国发[2001]5号、渝委发[2001]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结合 本地实际,重新做好各种数据的测算和基础工作,不能简单照搬去年的方案。在方案 制定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要始终把减轻 农民负担放在改革的首位,真正体现“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力求使方案更加 科学、合理和周密。对撤并村的农民负担水平,要尊重历史,以原所在村的实际情况 确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对如何保证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如 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如何保证农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如何加强农民负担管 理,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要有明确的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改革试 点方案,于2002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0 日前要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改革试点方案的审批和分解落实到村组、农户的工作, 以确保在今年小春收购入库时全面实施。6月20日前各地应将所属乡镇的改革试点 方案及具体测算数据报送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宣传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改革,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营 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以促进和推动试点工作。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农村税 费改革,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通过新闻媒介采取各种形式大范围、立体式、全 方位、高密度地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等。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准确领会政策,掌握正确的工作方 法,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切实把政策交 给基层、交给群众,得到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改革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各地在 宣传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宣传尺度,客观如实地评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效果,不要人 为夸大。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以便推广。要教育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要 积极稳妥地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释疑解惑,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疏导,把矛 盾消化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 研究落实解决的办法,坚决杜绝因违反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上访。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农民、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的实际利益,是农村利益关系的一 次重大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新的矛盾。这次改革是在乡 镇财力紧张、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其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有充分的估计, 尽可能把工作做得更加细致一些。如果考虑不周,工作不细,实施中政策走样,就会 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 摆上突出位置。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改革方案和重要政策要 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对牵涉面广的各项配套改革,要抓好协调,周密部署;对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亲自下去调查研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避免留下 隐患;要经常深人基层,及时发现和总结试点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充实和加强工作 班子,用一批熟悉农村情况,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组成精干的税费改革工作机构。 要加强分类指导,对移民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重点帮助。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开展农 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推进农业农村战略性 结构调整,扶贫攻坚,增加农民收入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全 面发展。   今年我市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不是简单数量的扩大,而是改革的继续和 深化。各地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 政府公共支出等相关配套改革。要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国办发[2001]28号文 件提出的六个方面问题的解决办法,破解相关难题,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组织 力量对各地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督查的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 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 费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否符合规定,上级财政的转移 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 的信息沟通,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屠宰税票销毁清册(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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