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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87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渝地税发[1998]38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涉外税收稽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方税务部门 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目前,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对涉外税收企业的税务稽查 存在着交叉重复、过于频繁、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务执法 工作的被动。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经市局研究,特作 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1.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本地涉外企业的数量,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 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原则上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税务稽查局确定专人承担本辖 区内有涉外税收管辖权的涉外税收各项稽查工作;涉外企业较多的地区可确定一个专 门检查所(组)负责涉外企业的日常、专项稽查。市稽查局只就接受的举报案件,在 全市范围内实施专案稽查。   2.各涉外税收稽查单位,应加强涉外税收稽查的协查工作,互通情报和有关信 息,不得擅自跨地区超越税收管辖权实施稽查;无涉外税收稽查管辖权的单位,如需 涉外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的,应事前征得有涉外稽查权的单位同意,协助其提供资料。 市稽查局到涉外企业所在地实施专案稽查的,应在到达后告知当地涉外税收稽查机构, 实施稽查完毕后,亦应将处理决定书抄送当地涉外税收稽查机构。   3.涉外税务检查证只发给专门从事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原持有涉外税务 检查证的非涉外税收稽查人员应缴销涉外税务检查证。   4.涉外税收稽查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 作规程》等有关程序规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5.对涉外企业的稽查,原则上采取审计式的稽查,一年检查一次,没有举报和 上级专门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不得再安排各种稽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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