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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94号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渝地税发[1998]39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直辖后,由于部分地区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统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工资、 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定为每月929元。   二、尚未执行上述扣除标准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所得 统一按每月929元的标准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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