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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56号颁布时间:1998-11-18

     1998年11月18日 渝地税发[1998]35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 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 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 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 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 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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