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56号颁布时间:1998-11-18
1998年11月18日 渝地税发[1998]35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
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
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
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
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
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
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