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238号颁布时间:2000-08-03
2000年8月3日 渝地税发[2000]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199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渝府发[1999]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
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科教兴渝”战略,逐步建立起科技创新体系,加快高新技
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跨世纪的综合实力,实现把我市建设
成为长江上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
展有重大影响,能形成新兴产业和带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最新科技
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规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第二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和从事与之相
关的其它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从重大项目入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将全市高新
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滚动执行。
市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扶植。
第五条 实行激励科技人才的政策,努力营造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环境,
充分体现知识的价值,创建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 发展重点
第六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开发优势和技术吸纳能
力等条件,重点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环保技术三大领域的技术开发成果实
施产业化,加快信息产业、生物农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大力支持我市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同时鼓励从国内和国外引
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八条 按领域分别设立由有关技术、财务、金融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的咨询机构。
第九条 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
认定,认定后需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项目认定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成熟度、规模生产的工艺技术条件、产品
市场前景、经济可行性、抗风险能力和业主资信、企业运行机制等。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经认定的项目,下同),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3
年内,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和所得税由财政返还,其中增值税全部返还项目单位,
所得税由市集中15%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3年期满后,经批准的产业化项目
可延长5年享受所得税返还50%的优惠。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得税返还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占当年企
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
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科研和生产用固定资产投资,经税务部门审查确定
后,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进口符合海关免税目录的设备和仪器,免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三峡库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国家给予的总额度内享
受进口物资退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开发区在2001年内继续执行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收入市
级分成部分返还90%的政策。
第十二条 税外费豁免政策。
从1999年至2003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享受下列税外费豁免政策:
(一)免收建设过程中的给排水、电力、天然气增容费。
(二)免收组建产业化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用地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
方式取得,并依法审批,纳入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政策。
(一)设立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风险担保资金。从1999年起至200
3年,每年由市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项目业主按担保额度交
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担保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融资担
保。
(二)鼓励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资金入股,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的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业政策。
经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从本规定发布之日或注册时间起5年
内,经认定投资或投保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其收益所征税额的地方收入部分全
额返还,以充实公司资本金。
第十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多元投资政策。
(一)商业银行向市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对短期内付息能力较差的
企业适当给予政府贴息。
(二)外商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实施产业化项目,可同时享受
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国内私人投资者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同时享
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成果以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若项目投资各方业主协商一致,并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其比例可达35%或更高一些。但在公司解散时,无形资产超过35%的部分不得作
为股份参与资产清算和分割。属职务发明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持有成果无形资产作价
入股数额30%的股份。
对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有关鼓励政策按即将颁布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政策。
优先推荐并创造条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募集社会资金;鼓励高新技术
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控股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政策。
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参与出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材料等,
应优先采购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二十条 对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
员实行政府奖励。
第二十一条 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渝实施转化(经认定)的外地科技人员,企事业
单位引进国内外急需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在调配、入城、入户等方面给予优
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引进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按
有关规定提供成套住房。
第二十三条 在北部新城区创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园区,鼓励回国人员在园区内创
办或合作兴办科技企业,建立研究中心、开放性实验室,或人才培养中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
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及从事经济科技管理工作5年以
上的国家公务员离职(经批准)进入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工作,或领头组织实施高新技
术产业化项目,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龄,调升档案工资,对实行
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企业的人员因公出国、赴
港澳,市外事、公安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有关证件,其中对需经常出国、赴港澳的人员,
经有关部门核定,给予办理2年内多次往返批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
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可以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政府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成立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战
略规划、政策制定、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策划,组织产业化项目评审、认定,协调
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启动实施、重大项目引进、项目投融资,发布信息、提出
奖惩建议,并对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计委。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享受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优
先安排用地和融资,并按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进行过程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提供优质
服务,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业主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7日之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统计制度,定期公布季度、年度统计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涉及到的问题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关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