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1-07
1997年1月7日 重国税发[1997]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附件一),为市局征管处目前使用的表格,
请向征管处领用。《纳税人跨区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当期待扣税金抵扣表》(附
件二),由各区市县局按市局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二、有关区市县局对此问题的请示,市局不再答复。请统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略)
2.纳税人跨区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当期待扣税金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
的批复
1996年11月28日 国税函[1996]69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问题的请示》(重国税发[1996]297号)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三线脱险搬迁”、小城镇建设等原因,需跨区市县搬迁
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以及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当期待扣税金余额应如何抵
扣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纳税人因“三线脱险搬迁”、小城镇建设,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必须向迁出
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税款结算手续。并持有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
《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纳税人跨区搬迁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及当期待扣税金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在一个月内向迁入地税
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报到手续,然后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迁出
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书和情况表,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当期待扣税金余额
准予继续抵扣。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迁入地税务机关报到,一律按新办企业
对待,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当期待扣税金余额将不予抵扣。
此复。 (3)